收养登记 一、收养登记机关: 和县民政局。 二、服务范围: 办理全县不满 14周岁、丧失父母的孤儿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收养登记工作,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工作。 三、服务程序: (一)收养人需办理收养登记的,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,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和相关的证件、证明材料,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,收养登记机关自接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次日起 30日内进行审查。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,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,发给收养登记证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的,收养登记机关还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,公告时间为60日。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。 (二)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,应当持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,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。收养登记机关自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次日起 30日进行审查,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,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,收回收养登记证,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。 (三)邮编: 238200 (四)详细地址: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民政局大楼三楼民政股 (五)电话: 5312190 (六)联系人:秦进 |